为使我县社会各界更好理解《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涵,现对该《标准》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发该《标准》的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二、制发该《标准》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四)《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
三、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和安置。
四、该《标准》主要内容
该《标准》共分十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就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及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安置办法、停产停业补偿的对象、条件、方式、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其中:
第一部分 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标准》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间。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了各镇所属区片及辖区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三部分 青苗、鱼苗、树木(果树)、农作物补偿标准: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各类青苗、鱼苗、树木(果树)、农作物补偿的条件、方式、标准。
第四部分 花木青苗移栽补助标准:规定了常见种类的花木青苗移栽补助标准。
第五部分 动物限期搬迁或限期销售损耗补助标准: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规模饲养的畜禽类动物的处置方式以及补偿补助对象、条件、标准。
第六部分 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品的拆迁补偿条件和标准。
第七部分 房屋临时过渡安置和物品搬迁补助: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过渡安置和物品搬迁补助的方式、条件、标准。
第八部分 房屋拆迁和安置办法:规定了兴业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内房屋拆迁安置面积的确定和安置办法。
第九部分 停产停业补偿:规定了拆迁厂房、车间、临街铺面、旅馆等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第十部分 迁移坟山补偿标准: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坟墓的搬迁补偿类型、标准。
第十一部分 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城市(镇)房屋、广电线路、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条件、标准,抢种的树木青苗、抢建违建及废弃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置方式。
五、该《标准》与现行标准的差异
(一)调整提高了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及部分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建构筑物、坟山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二)明确了征收兴业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水田,按被征收水田面积的8%安排留用三产用地,水田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地类及村集体道路、水沟等集体土地按5%安排留用三产用地。
(三)明确了征收兴业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按被征地面积的5%安排留地安置(留地安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补偿给被征地的土地权属单位。
(四)增加了房屋拆迁安置面积的确定和拆迁安置办法。
(五)增加了拆迁厂房、车间、临街铺面、旅馆等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特此说明。
兴业县征地事务中心
2020年6月17日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兴政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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