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 标 题: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政发〔2024〕7号) |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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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全区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24年11月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并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有效。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单位应相应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决定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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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制定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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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教育局〈关于在我县中小学实施全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
兴政发〔1998〕8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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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政发〔2005〕26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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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
兴政发〔2005〕27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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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兴政发〔2013〕3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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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兴业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的通知》 |
兴政办发〔2014〕84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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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政办发〔2015〕153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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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兴政发〔2016〕12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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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修改)的通知》 |
兴政办发〔2018〕40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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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兴政规〔2019〕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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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兴政规〔2019〕2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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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兴政规〔2020〕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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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兴政规〔2021〕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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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兴政规〔2021〕2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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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兴政规〔2022〕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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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兴政规〔2023〕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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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各镇人民政府适用玉林市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
兴政规〔2023〕2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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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无文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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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三产留用地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兴政规〔2024〕1号 |
兴业县人民政府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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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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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兴政办发〔2015〕146号 |
与当前政策法规要求不符,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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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政办发〔2016〕70号 |
此文件有效期为5年,现已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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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政发〔2017〕 30号 |
已出台执行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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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政规〔2019〕3号 |
此文件有效期为3年,现已过期。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