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6日 |
| 标 题: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镇级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5〕8号) |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兴业县镇级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删减发布)
兴业县镇级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镇级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确保全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规范有序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住建村〔2019〕4号)、《兴业县物价局 兴业县建设局 兴业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业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价〔2008〕29号)、《兴业县物价局 兴业县财政局 兴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兴业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兴价〔2018〕11号)。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全县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镇,其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居民,以及全镇辖区内的单位(包括公共供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用户)向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含通过各种渠道流向相应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镇级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我县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为方便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与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由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征收时间及标准
(一)征收时间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二)征收标准
按照发改价格〔2015〕119号、桂价格〔2015〕117号、玉住建村〔2019〕4号、兴价〔2018〕1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镇级污水处理收费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为0.8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1.2元/m3。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五、征收方式
镇级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和单位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和单位,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机构代征。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和单位,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管理
(一)对用水居民和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足额征收。对征收范围内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居民和单位全部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缴费凭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公共供水企业于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造成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由县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拨付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污水处理企业,作为支付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支付。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县财政局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资金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住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八、部门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县矿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自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深入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我县镇级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文件下载: